劳动争议难点 法院这么判了( 七 )

  郭某与某通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至中院 。 郭某主张其患有精神类疾病 , 并提交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 诊断郭某在6个月医疗期内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 。 郭某认为 , 随着该疾病发展 , 于2011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 系精神病的一种 。 按照法律规定 , 应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 某通讯公司认为 , 郭某在6个月的医疗期内所患疾病为“抑郁状态和抑郁症” , 并非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 , 故应按一般疾病规定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 。 如果郭某提出延长医疗期 , 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其公司同意才能延长 。 某通讯公司多次书面要求郭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郭某均拒绝 。

  法官认为 , 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劳办发(1997)18号关于对该文件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时 ,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 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五至十级的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因劳动能力鉴定是双务行为 , 需郭某与某通讯公司共同配合方能完成 。 如用人单位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者对此予以拒绝的 , 应视为劳动者放弃相关权利 。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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