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命名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11)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 , 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 。 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 , 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 。 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 , 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 , 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 。 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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