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命名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 八 )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 使用注册商标的 , 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 ,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 , 在商标后加“牌” 。 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 , 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 。 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 , 商标为“好视力”等 。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