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命名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 九 )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 。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 , 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 。 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 , 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 , 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 。 如灵芝、丹参 , 不宜简称为“灵丹” 。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 , 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 , 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 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 。 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 , 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 。 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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