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刑案件风险管理办法发布!关系银行、保险等8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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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 丁艳)讯 , 日前 , 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 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工作 ,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 目前《办法》已正式印发 , 将自7月1日起施行 。
据了解 , 《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的定义、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 并将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
其中 , 业内案件 , 主要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 , 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 , 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业外案件 , 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 , 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 , 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 , 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 , 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 , 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
其中 , 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包括: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 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其次 , 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 , 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最后 , 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 。
同时 , 《办法》强调 , 银行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 , 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 , 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 。 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 , 原任职单位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送交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非只有银行与保险机构 。 根据《办法》第二条 , 除了银行、保险机构外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
具体来看 , 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另外 ,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
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 ,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 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
银行机构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保险机构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适用本办法 。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 , 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 , 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 , 并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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