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刑案件风险管理办法发布!关系银行、保险等8类金融机构( 四 )


(一)指导、督促或直接开展辖内案件调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组开展监管督查工作 , 按规定提交监管督查报告;
(三)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四)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六)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案件线索的 , 应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移交 。
第二节 业内案件机构调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 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 , 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 , 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 。 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 , 制定处置预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 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做好舆情管理 , 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 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四)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 , 确定案件性质 , 明确案件分类 , 总结发案原因 , 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六)对自查发现的案件 , 提出意见和理由 。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 , 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 , 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 , 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 。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外部举报、外部信访、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外部渠道发现的 , 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 , 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 不能按期报送的 , 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 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
第三节 业内案件监管督查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在监管督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 , 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 , 协调做好跨机构资金核查 , 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或开展延伸调查 。
(二)对银行保险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
(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
(四)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 。
(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业务进行排查 。
(六)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 , 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 。 银保监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应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按照监管权限 , 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 。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五个月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监管督查报告 , 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 , 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 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 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 。 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 ,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 。 内部问责方案应当按照监管权限与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沟通 。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指导、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 , 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 , 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 。 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 , 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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