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刑案件风险管理办法发布!关系银行、保险等8类金融机构( 五 )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 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
发生重大案件的 , 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 , 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 ,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
银行保险机构组织架构和层级不适用本条有关问责要求的 , 法人总部应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 由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第三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三)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 应予纪律处分的 , 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 , 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 , 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 , 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 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 , 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 , 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 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且未造成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一)发生重大案件的;
(二)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三)管理严重失职 , 内部控制严重失效 , 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 , 导致案件发生的;
(五)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 , 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六)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 , 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 , 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 , 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 , 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 , 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 。 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 , 原任职单位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送交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
第五节 业内案件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 , 及时对业内案件开展立案调查 , 实施行政处罚 。
银保监局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 , 由银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
第四十条 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 , 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 , 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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