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刑案件风险管理办法发布!关系银行、保险等8类金融机构( 二 )


第六条 银保监会负责指导、督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 , 也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银保监会管辖的案件 。
第七条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 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 , 并承担银保监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 , 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九条 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
第十条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 , 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 , 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 , 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 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
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 , 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 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 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 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
第十一条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 , 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 , 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 , 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 , 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 , 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 属于重大案件:
(一)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 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 , 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
第十三条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 , 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 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 , 应审核报告内容 , 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 , 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 , 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 , 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 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 , 应审核报告内容 , 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派出机构 。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 , 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
第十四条 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 , 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 。 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 , 按照监管权限 , 由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银保监局初步核查并认定 。
第十五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 , 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 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 , 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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