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庐哲学|马克思与父亲的信( 三 )


第二部分是法哲学 , 按照我当时的观点 , 就是研究成文罗马法中的思想发展 , 好象成文法在自己的思想发展中(我说的不是在它的纯粹有限的规定中)竟会成为某种跟第一部分所应当研究的法概念的形成不同的东西!
此外 , 我又把这第二部分分成关于形式法和实体法的学说;其中关于形式法的学说 , 应当叙述体系在连贯性和联系方面的纯粹形式 , 它的分类和范围;关于实体法的学说 , 相反地 , 则应当叙述体系的内容 , 说明形式怎样凝缩在自己内容中 。 这也就是我后来也在冯·萨维尼先生关于占有权的学术著作中发现的那种错误 , 区别只是萨维尼认为概念的形式规定在于“找到某学说在(制定的)罗马体系中所占的地位” , 而实体规定是“罗马人认定与这样规定的概念相联系的成文内容的学说” , 我则认为形式是概念表述的必要结构 , 而实体是这些表述的必要性质 。 错误就在于 , 我认为实体和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各不相干地发展 , 结果我所得到的不是实在的形式 , 而是象带抽屉的书桌一类的东西 , 而抽屉后来又被我装上了沙子 。

思庐哲学|马克思与父亲的信
本文插图

萨维尼
概念也是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中介环节 。 因此从哲学上说明法时 , 形式必然从内容中产生出来;而且 , 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的发展 。 因此我把材料作了其作者至多为了进行肤浅的和表面的分类所能够作出的划分 。 但这时法的精神和真理消失了 。 整个法分成契约法和非契约法 。 为了醒目起见 , 我冒昧提出了一份包括公法——其形式部分也经过整理——的分类的纲目 。
Ⅰ Jus privatum〔私法〕
Ⅱ Jus publicum〔公法〕
Ⅰ.Jus privatum〔私法〕
(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 。
(b)关于无条件的非契约的私法 。
(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
(a)人对人的权利;(b)物权;(c)在物上人对人的权利 。
(a)人对人的权利
Ⅰ.有偿契约;Ⅱ.担保性契约;Ⅲ.无偿契约 。
Ⅰ.有偿契约
2.组织社团法人契约(societas);3.租雇契约(locatio con-ductio) 。
3.Locatio conductio〔租雇契约〕
Ⅰ.就其与operae〔劳务〕的关系来说:
(a)原来意义上的租雇契约(既非指罗马的租赁 , 亦非指罗马的租佃);
(b)mandatum〔委任〕 。
2.就其对usus rei〔物的使用〕的关系来说:
(a)土地:usus fructus〔用益权〕(也非纯粹罗马含意);
(b)房屋:habitatio[注:起初是对自己房屋 , 后来是对他人房屋的居住权 。 ——编者注] 。
Ⅱ.担保性契约
1.仲裁或和解契约;2.保险契约 。
Ⅲ.无偿契约
2.认可契约
1.fide jussio〔保证书〕;2.negotiorum gestio〔无因管理〕 。
3.赠与契约
1.donatio〔赠与〕;2.gratiae promissum〔示惠许诺〕 。
(b)物权
Ⅰ.有偿契约
2.permutatio stricte sic dicta〔严格意义上的互易〕 。
1.permutatio〔互易〕本身;2.mutuum(usurae)〔借贷(利息)〕;3.emptio venditio〔买卖〕 。
Ⅱ.担保性契约
pignus〔典质〕 。
Ⅲ.无偿契约
2.commodatum〔借用〕;3.depositum〔寄存保管〕 。
然而 , 为什么还要连篇累牍地列满我自己后来加以摒弃的东西呢?整个体系贯穿着三分法 , 叙述得令人厌倦的冗长 , 而对于罗马概念 , 为了能把它们塞进我的体系 , 也随便乱用 。 但是 , 另一方面 , 我因此喜爱这些材料并获得了综览它们的能力——至少是从一定角度来说如此 。
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 , 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 , 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 , 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 。 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 , 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 。 这样我就必须怀着我的良知重新投入她的怀抱 , 并写了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原则的体系 , 但在这个体系的结尾我又一次不得不承认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不恰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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