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以信念之名构筑法治理想国——如何设计能被更好执行的法律制度( 二 )


关于考希克·巴苏 , 恐怕已经没有必要做过多的介绍了 , 因为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业界 , 他都可以算得上是大名鼎鼎 。 在学术上 , 他是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 , 在发展经济学的诸多子领域颇有建树 。 在实务上 , 他曾出任印度财政部首席经济顾问 , 亲身参与过诸多经济政策的制定(注:关于他的这段经历 , 可以参考他在前几年出版的著作《政策制定的艺术》) 。 2012年 , 他又接受世界银行的邀请 , 接替林毅夫出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高级副行长 , 成为了第二位获任该职的发展中国家人士 。 在他的生平方面 , 唯一需要补充的信息就是 , 其父亲是一位律师 , 因而在巴苏年幼时 , 父亲就一直希望他能够子承父业 , 也成为一名律师 。 尽管世事多变 , 巴苏最终并没有像父亲期待的那样披上法袍 , 但在父亲的长期熏陶之下 , 他对法律问题一直抱有很大的兴趣 。 在后来的职业生涯中 , 巴苏研究过很多与法律经济学相关的问题 , 并撰写了很多论文 。 由于法律问题对于巴苏而言毕竟属于“副业” , 因此这些论文讨论的问题看起来似乎都比较散碎 , 不太成体系 。 而他在《信念共同体》这部书中尝试做的 , 就是把过去这些散碎的思考用一套一以贯之的理论串接起来 , 提出一套全新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注:在多数情形下 , “法律经济学”和“法和经济学”这两个术语是可以通用的 。 在后文中 , 我将都用“法律经济学”这一说法) 。
从广义上讲 , 法律经济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远 。 例如 , 在法学的顶级刊物《法学研究杂志》(JournalofLegalStudies)上就曾经刊载过一篇论文 , 论证应该把亚当·斯密作为法律经济学这个学科的始祖 。 不过 , 在更多的情况下 , 人们通常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应该开始于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 。 科斯本人就是经济学科班出身的 , 系统学习过马歇尔的新古典理论 , 而其讨论的社会成本问题 , 本身也源自于新古典学派的代表庇古 。 这就决定了法律经济学这个学科从其诞生那一刻起 , 就带有着鲜明的新古典特色 。 在科斯之后 , 波斯纳、贝克尔等人进一步把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带到了法律经济学的方方面面 , 用它来探讨了法律中的几乎所有问题 。
我们知道 , 新古典经济学对现实进行了很多的抽象 ,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抽象就是人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 。 这里 , 人的约束可能来自于一些客观的条件 , 例如收入约束、时间约束等;也可能来自于和他人的互动 , 例如当一个商户在考虑定价问题时 , 市场上其他商户定出的价格就是他面临的约束 。 在这种抽象的条件下 , 只要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改变人们面临的约束 , 就可以给人们提供不同的激励 , 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以及对应的经济绩效 。 基于这种“制度-行为-绩效”的推论 , 法律经济学的任务就变得很简单了 , 那就是研究各种不同的制度选择之下 , 人的可能行为 , 并从中选择出那种能够达成社会福利最大化 , 或者社会效率最大化的制度 。
举例来说 , 在几乎所有经典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中 , 都会花费很大篇幅来讨论意外事故中侵权责任的安排问题 。 在这个讨论中 , 人们会把意外事故看成一个两人——可能引发意外的侵权人以及可能受到事故伤害的被侵权人——之间的博弈 。 如果事故发生 , 就会带来相应的社会成本 , 而在事前 , 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可以通过事前预防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路 , 在不同的侵权责任划分制度之下 , 双方愿意投入的预防成本就会不同 , 而这又会导致事故发生概率的差异 。 如果将预防成本与社会成本之和定义为社会总成本 , 那么一种责任制度安排就会对应一个潜在的社会成本 , 只要比较各种制度下社会成本的差别 , 人们就能找到 , 或者设计出那种最好的制度 。
应该承认 , 这种基于新古典理论推出的法律经济学思路是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的 。 在宏观层面上 , 它能够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 , 可能会产生如LLSV模型所显示的那种经济表现差异 , 进而促使我们对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进行反思;而在微观上 , 人们更是借助于这种思路 , 优化了很多法律设计 , 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 不过 , 这套分析思路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 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我那位学生发现的问题 , 即便是采用同样的法律 , 像利比里亚等国就是难以实现和美国一样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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