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方案(11)


发包商对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提出异义 , 特别是浇捣厚度经常成为争论焦点 , 并且由于实际施工量的不足可能导致施工质量的不合格 , 致使发包商不肯支付工程款 。 例 , 楼板或底板垫层、屋面珍珠岩保温层的厚度、道路施工厚度 。
3.3.4、停、窝工费用索赔
除审核工程实际造价外 , 施工承包商会提出由于发包商拖欠工程款或甲供材料供应不到位引起的停、窝工费用索赔;该类费用转材料摊销费、管理费、拖欠款的应计利息、已完和未完工程的应计利润等 。 该类问题的主要争议是:造成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是谁;双方在施工期间矛盾很大 , 许多事情无法按常规操作 , 例已购材料的材料批价、已施工的现场签证联系单发包商不认可 , 索赔的依据来自于施工承包商单方面 。
3.3.5、工程造价司法鉴证的一般处理难点:
3.3.5.1、资料提供和阶段审核确认结果书面化
一是审核过程中 , 当事人双方谈判容易各据一词 , 互不认可对方的证据材料甚至推翻已认可的资料 , 审核人员除了要以高超的理论水平和娴熟的实践经验以理服人外 , 审核依据一般应以当事人双方或是施工期问第三方(例施工监理方)的书面材料为准 。 例 , 对部分完工工程施T界面的确认要有当事人双方的书面资料 , 特别是即将复工的工程 , 此界面不及时确认便无从认可 , 会使鉴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 二是对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原则和价格、费用等要及时作书面认可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 。
3.3.5.2、证据材料有矛盾按有效性的顺序来处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 ,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 ,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之间证据矛盾 , 确认所有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 可采用证据材料先后有效性顺序及证据材料时间顺序来决定以哪个证据为准 , 再以此证据展开分析 。 造价咨询证据材料的有效性顺序如下: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③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往来信涵等;④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⑤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和图纸;⑥有关标准、规定、规范和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 。 其中要注意 ,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后续协议部分条款不一致时 , 应首先请法院界定哪个合约有效;在有效前提下后续协议和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另作出解释顺序的 , 以后续证据为准 。
3.3.5.3、浇捣厚度有争议现场抽样采点
对实际施工量有异议、无法协商或没有确切依据 , 以到现场抽样采点的平均数值作为结算依据比较客观 。
3.3.5.4、停、窝工费用索赔的计算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停、窝工费用索赔的审核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 间接损失包括应计利息、利润、管理费及其他一些间接损失一般不在审价机构的计算范围内;二是在停、窝工责任方不明确的情况下索赔费用可量化至单位时问的损失费用 。 由于不清楚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 , 不能简单的以施工承包方申请索赔就确认索赔的成立 , 可等法院认定责任方后按量化的索赔费用来计算;三是把握停、窝工是否在关键线路上 , 否则是不会影响整个工期的 , 部分索赔费用不能成立 。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具有特殊性及严肃性 , 尤其是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几乎是案件裁决的主要依据 , 这就要求咨询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造价咨询经验、高超的协调能力、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观 。 专业的司法鉴证咨询工作不仅能使法院的判案结果更具公正性和说服力 , 同时也能配合司法机构维持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
4、实施工程造价总目标的主要措施及偏差纠正措施
4.1实现工程造价总目标的主要措施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 要求我们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 使工程的计价、审查、确定、结算、决算制度化 , 规范化 , 系列化 , 并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奖惩措施 , 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 , 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 因此要有效地控制造价 , 必须更新观念 , 将造价控制重点转移到建设项目的前期阶段上来 , 尤其设计阶段这个关键 , 未雨绸缪 , 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严格控制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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