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纠偏“谁闹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要点请查收( 二 )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 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以案说法+律师“说法”
以案说法更有说服力 。 为此 , 三部门也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 就此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联系专业律师 , 就典型案例、具体案件进行了更深入的解读 。
盛春平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2018年7月30日 , 传销人员郭某(已判刑)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 , 并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 , 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 , 并在多次请求和被恐吓后持刀挥刺 , 刺中一人的左侧胸部 , 致心脏破裂 。
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最高法认为 , 本案在诸多方面 , 对于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
赵宇正当防卫案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 , 李某对邹某进行谩骂殴打 , 引来邻居围观 。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 , 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 , 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 , 致李某倒地 。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 , 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 , 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 , 朝李某腹部踩一脚 , 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 , 被邹某劝阻住 , 后赵宇离开现场 。 经鉴定 , 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 , 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 , 伤情属于轻微伤 。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 侦查终结后 , 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 , 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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