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扬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这些商家上榜!(13)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 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 ”

本案中李女士所持证据无法认定美容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 但从接受“免费体验”服务发展到实际支付13万多的高额预付款 , 且是发生在苏北的一个县级市 , 如此高额预付消费既不正常也不合理 。 且该美容院也无法提供充分约定的证据 , 存在着告知不到位的现象 。 在省消保条例规定的“犹豫期”内 , 消费者有权行使后悔权单方解除合同 。 即使超出十五天的时限 , 消费者也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 , 请求撤销合同 。

该案提示商家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精神 , 让消费者得到真正的优惠 。 消费者不要一味贪图折扣优惠 , 而应从消费需求实际出发 , 理性消费 ,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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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网店返券不作数言而无信遭投诉

投诉方:高女士

被诉方:扬州麦娜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经过】

重磅!2018年扬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这些商家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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