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扬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这些商家上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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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1
(网络配图)
2018年5月 , 樊女士携小孩在仪征市广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游乐广场游玩 , 小孩在乘坐碰碰车时受伤 ,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执 , 经其他部门调解未果转至仪征市消协处理 。 经营者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 可以象征性提供关怀性补偿200元 , 和樊女士提出的3000元赔偿相差较大 。 最终 , 在仪征消协工作人员的反复调解下 , 双方接受消协的建议 , 由经营者赔偿樊女士1500元 。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消费安全权受侵害的投诉 。 本案中经营者理应承担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 , 即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 , 这是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 实际情况是经营者未有明确警示 , 未按照操作规定作出劝阻 , 事发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 , 过失责任明显 。 但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 , 该小孩一周之前刚刚出院 , 且年龄只有3岁 , 无论从身体上以及年龄上都明显不太适合此项目 。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指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樊女士作为小孩母亲 , 未能预判行为后果 , 尽到监护职责 。 故双方对小孩的受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 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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