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扬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这些商家上榜!(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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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1

(网络配图)

2018年9月 , 市民刘女士为自己的孩子在扬州市司马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马兔教育咨询公司”)报名参加了新概念英语培训班 。 正式上课后 , 孩子觉得不适合上此类课程 , 刘女士遂找到司马兔教育咨询公司提出退课退款 , 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 。 司马兔教育咨询公司认为 , 双方签字确认的《报名协议》中明确写明了退费的条款和方式 , 应严格按协议约定来执行 。 而刘女士则以自己并未仔细查看且经营者无人提醒进行抗辩 。 最终 , 经宝应消协调解 , 司马兔教育咨询公司同意一次性退款1200元 。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

近年来 , 教育消费纠纷日益增多 , 突出表现在通过不公平格式条款 , 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 教育消费类投诉已经成为消协组织调处的难点领域之一 。 此案中 , 刘女士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以“未仔细查看”为由单方拒绝履行协议内容 , 缺乏法律支持 。 但是 , 司马兔教育咨询公司也无法证明在签订协议时 , 曾就格式条款向刘女士进行了充分说明 , 并且条款中有明显限制消费者选择的权利 , 存在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 故建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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