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扬州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这些商家上榜!( 七 )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 , 快递物流业进入井喷的繁荣期 , 有关快递消费争议和纠纷也进入高发期 , 清晰界定此类纠纷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 此案中韵达快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 没有充分履行对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 事后也无法举证 , 据此以格式免责条款免除自身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理应按照民事法律原则 , 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消费者的全部损失 。 韵达快运提出的“三倍快递费限额赔偿”是当下大部分快递公司普遍采取的处理方法 , 其法律依据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 但是该条款仅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 同时 , 《邮政法》第四十五还约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 , 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 因此 , 限额赔偿并不能成为快递公司减轻责任的“法宝” 。

当然 , 我们还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 , 选择快递公司寄送贵重商品时 , 应看清邮件单据上的告示 , 对快件进行保价 , 尽量保留相关视频资料以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 同时 , 快递员也应该按照行业规范或标准严格操作 , 履行告知义务 , 否则遇到消费纠纷 , 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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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重要条款未告知格式合同起争议

投诉方:刘女士

被诉方:扬州市司马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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