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延青: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双重标准的又一次例证(14)

从2013年开始 , 起始于二战的五眼情报联盟开始举行年度部长级会议 , 探讨执法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信息共享 。 2017年6月五眼联盟的渥太华会议上 , 五国就提出需要克服加密技术的运用对执法和情报活动带来的困难 。 该会议后发布的联合公告指出 , 加密能“严重地限制保护公共安全的努力” , 五眼联盟将与科技公司一道“探索解决的途径” 。 2018年8月举行的会议更加关注加密问题 。 五眼联盟专门发布联合声明:“关于证据调取和加密的原则”(Principles on Access to Evidence and Encryption) 。 声明中再次强调了目前政府部门在“破解加密通信”方面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 , 五国将可能推动立法强制要求建立加密后门 。 就在会议召开后的当月 , 澳大利亚政府就推出了“协助和访问法”的草稿 。 就像人权律师Lizzie O’Shea在《纽约时报》撰文所说:澳大利亚不像五眼联盟中的其他国家那样拥有“权利法案” , 自然是五眼联盟实验情报收集新手段的首选 。

在政策分析和倡导人士看来 , 澳大利亚立法还能解决美国政府一直面临的难题 。 众所周知 , 美国FBI近年来数次呼吁美国国会通过立法 , 强制要求美国的科技公司加强为执法提供的技术协助 , 包括强制解锁手机、破解加密技术、加装软件后门等 。 但由于美国科技企业强大的游说和传统以来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 FBI和司法部的尝试屡屡失败 。 澳大利亚的“协助和访问法”正好解决了这个困难:美国国内没法强迫公司做的事情 , 正好可以在澳大利亚实现 。 首先 , “协助和访问法”适用于面向澳大利亚市场提供服务的公司 , 这就基本囊括了所有大型的美国科技公司;其次 ,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协助和访问法”获得的部分数据 , 可以通过五眼联盟或双边执法协助渠道 , 与美国政府共享;再次 , 如果美国的科技公司在澳大利亚为澳政府提供了技术协助 , 则在面临美国政府的要求时 , 这些公司很难再以技术上不可行的理由拒绝提供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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