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延青: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双重标准的又一次例证(11)

从上述对比可看出 , 在“协助和访问法”中所谓的针对“影响一整类技术”的“系统性弱点或脆弱性” , 与针对“目标技术”而有选择性引入的弱点或脆弱性(本文简称“特定弱点或脆弱性”)的刻意区分 , 绝非如澳大利亚政府所言的泾渭分明 , 对政府要求设置后门的权力很难有实质性的限制 。

首先 , “系统性弱点或脆弱性”与针对“目标技术”而有选择性引入的弱点或脆弱性(本文简称“特定性弱点或脆弱性”)在技术本质上并没有显著区别:所谓的“系统性” , 并非对技术能够产生系统性、全局性、根本性、框架性的影响;“特定性弱点或脆弱性”中所谓的“特定”、“有选择性”等限定词 , 也并非指对技术仅有局部、边缘性、浅层的影响 。 两者的目的和效果都是一致的——均要求通过弱点或脆弱性截获通信 。

其次 , “系统性弱点或脆弱性”中所谓的“一整类技术” , 与“特定性弱点或脆弱性”中所谓的“目标技术” , 事实上也没有显著区别 。 “目标技术”中的“目标” , 指的是特定个人所使用或可能使用 。 设想以下情况:该特定个人使用的是大众日常使用的通信设备或软件 , 这样的通信设备或软件往往使用的是通用技术或协议 , 则“特定性弱点或脆弱性”所产生的影响 , 几乎肯定波及“一整类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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