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延青: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双重标准的又一次例证( 十 )

随后 , 该法继续对“目标技术”(target technologies)进行了定义 , 包括了以下情形:

1) 特定个人所使用 , 或可能使用的“通信服务”和“电子服务”;

2) 特定个人所使用 , 或可能使用的特定计算机或设备上已经安装的 , 或将要安装的软件 , 及该软件特定升级包;

3) 特定个人所使用 , 或可能使用的特定消费者设备(customer equipment)中的特定组件;

4) 特定个人所使用 , 或可能使用的数据处理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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