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人上网找活 零工经济在中国怎么样?2020-07-17 15:28:050阅( 五 )


【@越来越多人上网找活 零工经济在中国怎么样?2020-07-17 15:28:050阅】1. 对美英两国网约工规制的反思
通过对国外网约工研究的梳理 , 我们可以看到在判定劳动者权益保障时 , 英美两国也都是以厘清事实劳动关系为出发点 。 在区分劳动者与企业间的法定劳动关系时 , 美国和中国相似 , 采取了两分的方式 , 但是英国则有所不同 。 为适应用工关系的逐渐灵活化、回应新型劳动者客观存在的半依赖关系 , 早在20世纪末期 , 英国劳动法中就明确提出了区别于“雇员”和“自雇者”的“工人”概念 。
在美国网约工与平台间发生的诉讼案中 , 由于只要判决结果否定存在雇佣关系 , 平台方就可以豁免相应的法定职责 。 且在实际的案件中 , 法官确实有可能驳回网约工诉求的“雇员权” , 例如 , 法官在判定控制权存在与否时 , 时常因为受到合同约定的表述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微小细节的影响而认定不存在 。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平台公司采取各种投机行为与监管制度进行非正当博弈(如 , 花钱委任资深律师找出法律的漏洞) , 从而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 。 在此过程中 , 对于案件中的网约工而言 , 如果被法律判定为不是“雇员” , 那么不只是其个人争取的权利被驳回了 , 与之工作内容相似的所有网约工都将合法地不被承诺任何一项属于“雇员”的权利 。 显然 , 在这样的劳动保障框架内 , 网约工的工作风险非常高 。
英国的劳动法体系为灵活用工群体特设了“工人”身份 , 以缓解非此即彼两分格局下的排他性后果 , 将更多的劳动者吸纳到法定劳动保障框架内 。 英国许多相关的司法实践 , 也多是通过判定新型用工关系下的网约工归属于“工人” , 从而赋予他们一定基准的集体权利和健康安全保障 。 由于不同的平台公司经营范围存在差异 , 他们与网约工签署的用工协议、形成的用工模式复杂多样 , 在具体的现实判例中 , “工人”概念的个别判定要件就有可能无法完全满足 , 网约工就会因“工人”身份认定失败而无法得到权益保障 。 这种僵化的法律条文在应对创造力、变化性显著的事实劳动关系时表现出的疲软与无力 , 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及的餐饮派送平台Deliveroo案中可以看到 。
因此 , 美国网约工保障二元式进路存在缺陷 , 英国网约工三类分模式也同样存在困境 。 一刀切的两分法势必过分武断 , 但是为网约工这类灵活用工群体特设第三条道路似乎也无太大必要 , 毕竟不论怎样扩大“工人”这一劳动关系的定义 , 扩大这一行为本身就充满了滞后性 , 而“扩大”一旦通过立法确认就再次具有了僵化的可能 。
2. 对中国网约工规制的启示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年度发展报告(2019)》数据显示 , 在过去四年间(2015—2018年) , 网民对网约车的使用率从26.3%提升至43.2% , 对网络外卖的使用率从16.5%提升至45.4% 。 2018年 , 我国参与共享经济提供服务的人数达到了7500万(同比增长超7%) , 并且这一数据有望在2020年突破1亿<42> 。 由此可见 ,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 , 我国民众对于各类网约式的便利服务需求增长迅速 , 这也意味着需要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投入到网约式服务的供给当中 。 相比国外网约工 , 基于课题组多年调查 , 中国网约工还具有以下一些鲜明特质:
(1)年龄层次以青年为主 , 他们多即将或已然成为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2)由于年龄结构偏于年轻化 , 劳动服务中的权利意识偏弱;(3)工资整体偏低 , 几乎都达不到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4)基于平台的多元管理压力 , 工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和过劳风险;(5)实际用工形式复杂 , 权利保障的设置和覆盖率差异明显 。
因此 , 在促进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 , 兼顾好对青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同样重要 。 结合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 本文认为 , 要跳出二元对立思维惯性 , 松绑对劳动关系认定 , 正视现实用工复杂、多变、具体的实际情况 , 探寻出一条既激发市场活力又体现社会公平的中国特色网约工规制路径 , 从而更好地保障灵活用工人员应有的权益 。
(1)在权益保障方面 。 网约工这种新型用工关系在我国的劳动法体系中并未准确定义 。 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样 , 网约工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从属关系 , 这种用工关系从实质上看 , 就是从属性窄化后的劳动关系 , 因此 , 网约工的事实劳动者身份不可否认 。 我们应当以网约工的实际需求为导向 , 不唯劳动关系认定为先验标准 , 对网约工承诺普遍适用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 , 如工资、休息、工作时间和工伤保险等 。
(2)在法律关系方面 。 在具体个案中 , 网约工与平台方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 因此 , 平台企业需要根据网约工事实工作内容和从属程度的差异 , 灵活地、区别性地承担保障职责 。 比如以网约工在工作过程中与平台方形成的实际经济从属性为标准 , 对于经济上高度依赖于某一平台的网约工 , 该平台应承担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职责;而对于没有高度从属于某一平台的网约工而言 , 该平台则可不对其做出同等力度的保障 , 例如不必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等(因为劳动者可以从其他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必要的劳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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