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工伤认定容易陷入死局(11)
对此进行突破的是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其中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 , 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 。
在黄乐平看来 ,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得不够细致 , 顶层设计不明确 , 导致基层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分歧不断 , 进而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 。
黄乐平认为 , 从人社部门的角度看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 ,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 , 已经对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 。
“工伤保险的宗旨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 对企业和劳动者实行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 。 但是由于认识的问题 , 至今还有个别地区的人社部门仍有看紧工伤保险‘钱袋子’的观念 , 对工伤认定的尺度坚持过紧的原则 , 把本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 。 ”黄乐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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