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工伤认定容易陷入死局( 九 )
个别地区观念有误 工伤认定尺度太紧
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 。
2003年9月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认定办法》 , 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 随后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对照《工伤认定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者并没有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上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
推荐阅读
- [外汇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在全球主要货币中保持相对稳健
- #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季度人民币汇率在全球货币中保持相对稳健
- #东莞时间网TB#市场监管“普法多多”以案说法——探讨“熔喷布、口罩机价格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相对稳定
- 两相对比,令人汗颜。
- 新冠肺炎最新研究:A型血相对易感
- 武汉金银潭医院1775新冠患者研究:O型血相对不易感
- 关于“飞船相对速度问题”洛伦兹变换错在哪?
- 借大盘指数滞后性地颤抖行情谈谈颤抖心理
- 美国疫情官方通报严重滞后,问题出在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