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工伤认定容易陷入死局( 九 )

个别地区观念有误 工伤认定尺度太紧

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 。

2003年9月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认定办法》 , 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 随后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对照《工伤认定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者并没有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上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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