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基因编辑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六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指定或组建专门部门或机构 , 负责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 。

  第七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行分级管理 。 中低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 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 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 , 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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